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其他 |
一、行政许可(8项)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依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4.7.1)第71条至81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21条第1款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等法律规定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3 |
粮食收购价格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4 |
?工业项目备案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5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6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7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依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4.7.1)第71条至81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21条第1款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等法律规定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
8 |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二、行政处罚(69项) |
1 |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4.7.1)相关规定,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2 |
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
3 |
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处罚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
4 |
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处罚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
5 |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
6 |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4.7.1)相关规定,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7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8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招标代理机构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4.7.1)相关规定,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10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投标人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1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投标人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1.1)相关规定,1、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任何单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招标的,或强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相关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降职、撤职、开除。个人利用职权进行上述违法行为者,依照上述追究责任。 |
|
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3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4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1.1)相关规定,1、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任何单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招标的,或强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相关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降职、撤职、开除。个人利用职权进行上述违法行为者,依照上述追究责任。 |
|
15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投标人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6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1.1)相关规定,1、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任何单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招标的,或强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相关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降职、撤职、开除。个人利用职权进行上述违法行为者,依照上述追究责任。 |
|
17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
18 |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
19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20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21 |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22 |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23 |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24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25 |
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26 |
经营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27 |
经营者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28 |
经营者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29 |
经营者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0 |
经营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1 |
经营者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2 |
经营者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3 |
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4 |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35 |
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6 |
经营者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7 |
经营者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8 |
经营者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9 |
经营者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40 |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41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42 |
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43 |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44 |
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45 |
经营者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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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
46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47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48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49 |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50 |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51 |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
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52 |
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53 |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费项目已撤销、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54 |
未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无证收费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55 |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
56 |
收费单位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57 |
收费单位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收费凭证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58 |
收费单位不如实填写收费票据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59 |
收费单位隐瞒、虚报或拒报收费收支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6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粮食收购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2003.7.7)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1 |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粮食收购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62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粮食收购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63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 |
粮食收购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64 |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粮食经营者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2003.7.7)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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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66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67 |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68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69 |
未取得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处罚 |
价格评估机构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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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收费(1项) |
1 |
非刑事案件财务价格鉴定费 |
企业及个人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1997.9.29)第十六条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青海省计委、财政厅青计收费〔2004第271号〕核准非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收费标准。 |
15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向有过错的价格认定人员追偿。2、价格认证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违反本《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干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由其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四、行政裁决(1项) |
1 |
价格认定复核裁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向有过错的价格认定人员追偿。2、价格认证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违反本《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干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由其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五、行政确认(2项) |
1 |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企业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25工作日 |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
企业及个人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6工作日 |
六、行政检查(1项) |
1 |
对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项目稽察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0工作日 |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七、其他行政权力(6项) |
1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自受理之日起,在5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在8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
3 |
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4.7.1)相关规定,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收费许可证核发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2004.9.15)相关规定,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30工作日 |
6 |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收费 |
15工作日 |